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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有过错 定金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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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产销售者常要求购房消费者预先交付一定的款项。对这笔款项,有的称之为“定金”,有的则称之为“订金”。“定金”、“订金”,购销双方似乎都认为不是一回事,其根据就是,“订金”能退,“定金”不能退。为什么,则说不出所以然。而对大多数消费者,“定金”、“订金”确实将其搅得一头雾水,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各地屡见不鲜。那么,“定金”、“订金”二者究竟有没有区别;能退,不能退,是不是认定“定金”、“订金”的关键;将其作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是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期话题按照当事人双方设立定金、订金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分析、探讨“定金”、“订金”的性质、效力;结合相关纠纷处理实践,分析二者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并就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建议。仅供参考。
作者 邓照亮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03年第16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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