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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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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基本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3条和第44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15项职权。彭真委员长曾据此将省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概括为四项职权,即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讨论、决定本地区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简称立法权、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立法权。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力称之为立法权。制定法律的权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
作者 万文周
出处 《楚天主人》 2003年第8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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