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议案的定义、分类及提出议案的主体议案是指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根据这一定义,议案一般分为:法规案;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变更案;人事任命案;免职、罢免、撤职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案等。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8条和第46条的规定,提出议案的主体可分为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种。大会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有: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有:主任会议;本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级以上(不含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