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12月11日修订并开始施行的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2.最近三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3.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出处
《黄埔》
2003年第1期45-45,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