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器械条例》等相比,《行政许可法》首先是"新法",其次是一般法和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医药企业审批这一重要的行政许可领域,具有当然的规范效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可见,该法已经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用《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与现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进行比较,有利于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药品监管行政许可工作,适应新时期依法行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