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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的“单纯交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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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票据的基础是信用,重在流通。流通是票据的生命。要实现票据的流通,其前提就是转让票据。转让票据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人们所熟悉的背书外,还可以通过“单纯交付”、继承、公司合并、参加付款、强制命令等方式进行。本文重点分析“单纯交付”转让票据过程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所谓票据的“单纯交付(Simple Deljvery)”,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交给他人占有。
作者 刘涛 张爱桃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山东审判》 2003年第5期95-96,共2页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69

  • 1傅鼎生.签发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票据是否有效[J].法学,1996(5):48-49. 被引量:2
  • 2傅鼎生.票据行为无因性二题[J].法学,2005(12):56-65. 被引量:26
  • 3[德]卡尔·托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页.
  • 4董惠江.《转让方法与票据抗辩限制》,《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10日.
  • 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06381号民事判决书.
  • 6[德]卡尔·拉伦兹 陈爱蛾.《法学方法论》[M].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74页.
  • 7[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页.
  • 8谢怀拭.《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 9《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7条.
  • 10《法国支票法》第13条及第17条.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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