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平等往往以各种形式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垦利县垦利镇复兴村村民何晗(女)多次向村委提出要求划分宅基地的申请,被告一直借故不给划分宅基地。因为没有住房,一直没有举行婚礼。何晗无奈,于2001年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职责。但因我国法律规定的缺陷,法院无法支持何晗的正当请求。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邀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东营市两级法院的部分法官和山东大学、北京大学的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开展了讨论,以期引起立法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关注,为解决这一问题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