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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形式理性对实质理性之优位性——兼论传统与现代司法理念之碰撞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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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是立法者理性思维的产物,司法是法官凭借其理性思维将理性的法律运用到纷繁芜杂的案件中去的过程。这一过程要求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兼备,缺一不可。形式理性追求司法活动过程的合法性,强调司法过程的严格和平等,主要体现于程序法之中,它在法律上表达为程序公正。实质理性则追求司法活动结果的公正及裁判内容的公正。
出处 《山东审判》 2003年第2期35-3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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