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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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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起源于《德国民法典》,后为各国立法所确认,但各国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民事立法规定并不一致。英美法将共同危险行为归人共同侵权行为之中,大陆法将其与共同侵权行为区分开来。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理论上也进行了区分,①但《民法通则》对共同危险行为未作明文规定,只是在第130条确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和责任方式。
作者 白岱恩 杨文
出处 《山东审判》 2003年第2期49-5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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