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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效力中止后能否按日垫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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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于1998年1月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长寿保险,以自己的妻子作为受益人。其保险单第六条规定:“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本合同当时的退保金扣除贷款本息后的差额。
作者 毛向军
出处 《生活与健康》 2003年第11期34-34,共1页 Life &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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