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缔约制度发端于罗马法,它在私法体系中产生,并在公法中扩张蔓延;它挑战了"契约自由"的"至高无上"地位,矫正了"契约自由"之部分流弊。文章介绍了域外民法上的强制缔约制度,并认为我国民法中虽未有强制缔约之称谓,但事实上它已渗透于我国法律体系之中。本文对强制缔约的概念、产生、特征,拒绝缔约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法律效果进行了初步地探讨,并建议我国应尽快明确建立这一制度。
出处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3年第3期53-55,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