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一案,2003年5月9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嘉廷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贪官得到了应有的下场。贪官自有其"运行"轨迹。此文是李嘉廷情妇徐福英的自述。读者可以对其堕落轨迹窥斑见豹。徐福英涉嫌的行贿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福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3年5月20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