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严重的司法腐败 ,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对于此罪所说的减刑应当作广义理解 ,不仅包括“狭义减刑”还应包括死缓和附加刑的减刑 ;对于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却故意不予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虽不能构成本罪 ,但可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为了体现对司法腐败的刑事政策 ,本罪应当理解为行为犯。另外 ,本罪在主体、共同犯罪、罪数形态问题上都有研究的必要。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5期40-43,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