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行的国际法律框架下 ,对于国际贸易中 ,买卖双方共同侵害第三人知识产权责任在买卖双方之间的分担问题 ,只能依赖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有关违反权利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而目前的规定偏离了连带责任的内部责任分担制度的原意 ,造成了一定程度上卖方责任的落空。同时 ,这一规定也与世界范围内的法律环境相左。因此 ,为了弥补《公约》在此方面的缺憾 ,应该引进连带责任在共同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制度 ,以期达到完善《公约》共同侵权责任制度的目的。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61-63,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