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是合同法理论的传统分类。有关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长期存在争议。两种合同性质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成立时间不同。准确认定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 ,能正确判断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 ,确定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 ,以便于公正处理仓储合同纠纷案件。剖析争议的两种观点并结合我国现行立法 ,不难得出“仓储合同一般为实践性合同 ,可约定为诺成性合同”的观点。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38-40,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