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中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但《刑事诉讼法》第 77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批复》却否认了刑事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的适用应当具有普遍性 :既可适用于民事案件 ,也可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且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具有不可替代性 ,刑事案件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完全弥补被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失 。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75-77,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