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于 2 0世纪 6 0年代的美国法学院 ,主要是对于当时的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的某些缺陷的一种反应。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教育 ,它的特殊性不仅仅在于它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 ,更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的模式。目前 ,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亚的尼泊尔、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自 2 0 0 0年 9月以来 ,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七所高校已经取得了初步可喜的成绩 ,法律诊所逐步完善。这说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可行性。尽管现阶段在中国大量地推行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尚有非常大的困难 ,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必将对完善我国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法系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1-3,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