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国外证券市场不同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被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 ,国家股、法人股暂不参与流通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 ,证券法认可了协议收购的方式 ,也因此导致了我国的协议收购在含义及适用范围上具有特殊性。一般收购时 ,协议受让人的信息披露与暂停交易义务 ,继续收购时 ,从协议收购方式进行收购的法律适用。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22-23,共2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