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理是民法理论中和立法上一种重要而传统、且理论与实践意义深远的制度。无权代理行为也早在 1 987年 1月 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第 6 6条第 1款中即有所规定 ,1 999年 1 0月 1日生效的《合同法》第 4 8条将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进一步作了内容相对更为丰富的规定 。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6期34-35,共2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