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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病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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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确立了病理性醉酒人对其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科学性可以从司法精神病学、立法原意上及犯罪构成要件上得以论证。但如果病理性醉酒人基于主观原因而复发病理性醉酒 ,即希望或放任再次发生病理性醉酒并在此状态中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结果 。
作者 张爽 王革滨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6期64-65,共2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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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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