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合伙企业法》中财产份额 ,既非是基于合伙人身份而产生的广义上的权利 ,亦非是英美法中合伙人合伙中的对 (特定 )合伙财产的权利、合伙人权益、参与管理这三项权利的总和或部分 ,而是合伙人狭义金钱上的权利与其对合伙企业债务、责任抵减的结果。以劳务出资时财产份额的确定来确定财产份额的数额。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3期33-34,共2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