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纵观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一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时候 ,都将请求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作为一个必要条件。在国际私法理论上 ,存在着“直接的一般国际管辖权”和“间接的一般国际管辖权”的概念 ,前者是指一国的法院在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依本国法决定自己对该事件所具有的管辖权 ,后者是指一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 ,依内国法决定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一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 ,也是判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顺利的一个必要条件。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3期120-122,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