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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职工入股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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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刘某,某企业硫化车间三班班长,因妻子多病,家境一直比较困难,为此,刘某几乎每年都接受企业给他的救济。2000年底,刘某所在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要求每一名职工入股3000股(每股1.5元)、班长5000股。
作者 吼震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2年第10期35-35,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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