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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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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5期150-151,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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