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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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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法院反映对于担保法实施前发生的保证行为如何确定保证期间问题没有作出规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5期153-153,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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