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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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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5期155-161,共7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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