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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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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5期162-163,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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