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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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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3期76-76,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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