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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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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3期76-76,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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