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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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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交提字第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东宁县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东宁镇中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安潮,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3期101-106,共6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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