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基本形成证券立法体系,但我国证券立法体系还存在不少缺陷:一是我国证券立法存在不少“真空”地带,二是我国证券立法缺乏超前性,严重落后于实践,三是我国证券立法还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较少。因此,要对不完善的条款进行修订,对一些重要的问题上存在立法空白的要尽快填补,对于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证券市场管理措施应尽快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成法律。
出处
《市场周刊》
2002年第12期7-8,共2页
Market Week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