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中论述的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在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后果最终由总公司承担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文中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阐述了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即分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中的观点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对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标准,更倾向于分公司无论是从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其初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件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加诉讼活动、确立管辖法院,可以在核准的范围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诉讼更加经济、简便,责任分担更加明确。
出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S1期25-26,共2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of Police and Jus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