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年4月份,农民赵某在种子公司购买22.5公斤稻种,5月2日经育苗试验发现稻种发芽不正常,双方多次协商不成,赵某将稻种送到种子检测站检验,并自称是亲戚从郑州购买的。经检测站检测,结果为稻种不合格。但被告某种子公司称检测报告与本案无关,理由是:原告赵某送检样品来源不清;检测站检验员证实,赵某送检时称该稻种是其亲戚从外地购买的;原告送检时,没有通知被告,检验报告也没有送达被告。最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处理此类案件看,农民朋友若发现购买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出处
《农家女》
2002年第5期19-19,共1页
Rural Wom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