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车辆税费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34-35,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