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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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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盐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尽快消除我国碘缺乏病,确保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延长3年,即从2001年1月21日起延长到2004年1月20日止。
机构地区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9期16-17,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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