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已经2001年9月3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0月15日起实施。原《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2001]21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长江沿线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2001]2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1377号)同时废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9期36-39,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