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编制的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现予印发,请布置所属上市公司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4期35-37,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