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列入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国家计委主持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国家计委可委托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二、对列入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并已由国家计委主持对定价原则、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进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对其中有若干调价方案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的项目。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3期17-1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