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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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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办技术贸易机构或技术经纪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资格和执业证书。
出处 《新疆人大》 2002年第9期16-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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