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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平谷县设立北京市平谷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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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平谷县设立平谷区的请示》(京政文〔2001〕33号)收悉。同意撤销平谷县,设立北京市平谷区,以原平谷县的行政区域为平谷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平谷镇。平谷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48-48,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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