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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违章者共担赔偿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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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8月10日13点40分,王某(汉族,34岁)驾驶一辆松花江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 A 市团结路三矿办公楼大门处,看见塔某(哈萨克族)招手搭车,便将车行至非机动车道内,挡住了宋某某(女,汉族,27岁)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路线,宋某某在避让时与准备上车的塔某相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王某负主要责任,宋某某负次要责任的认定。
作者 王军
出处 《新疆人大》 2002年第5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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