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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行政行为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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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C 县贸易公司职工冯某某(女)参加本单位的企业改制并入了股。1998年6月中旬贸易公司面临破产,董事会研究决定将原贸易公司职工成某当时居住的土木结构房屋三间售给冯某某,作价2822.40元。成某于1987年从贸易公司调出后仍居住原单位住房,但未向 C 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申报参加原单位房改。
作者 王军
出处 《新疆人大》 2002年第3期30-3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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