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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牧羊群有权获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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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10月,牧民曼某与卢某双方商定牲畜代牧事宜。合同约定,曼某为卢某代牧50只当年母羊羔,代牧期为4年。每年所产的羊羔的40%归曼某所有(作为代牧费用),60%归卢某所有。卢某于2001年2月2日乘曼某不在家之机,叫上该村支部书记从曼某家赶走母羊58只。
作者 王军
出处 《新疆人大》 2002年第10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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