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现就有关免税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9期36-37,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