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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3号 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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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1]55号各上市公司: 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一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发布。 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1年第三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机构地区 证监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9期47-48,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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