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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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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维护旅客列车的治安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发生在旅客列车上的刑事案件,现对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规定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6期32-32,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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