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的各项基本原则都直接或间接地对船舶工业产生影响和约束力。由于船舶及其配套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和加工设备属于机电产品,也即有形的货物类产品,在WTO的五大类、20个主要法律文件中,《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要是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及其有关配套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与船舶工业密切相关; 在船舶设计、制造过程中需采用各种先进技术,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因而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制约和影响;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出处
《交通建设与管理》
2002年第7期4-5,共2页
Transport Construction &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