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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母立了三份遗嘱,哪一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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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姑母鲁云早年丧偶,没有子女。1968年她把一名3岁男孩收为养子,取名鲁玉。1982年双方因一些琐事发生矛盾,并且立下字据,申明脱离母子关系。鲁玉回到生父母家。1985年鲁玉去外地打工,1988年姑母将我收为养女(当时我7岁),从此我生父母就开始照顾她的生活。1997年6月养母当着证人的面立下第一份遗嘱:"将正屋3间及厢屋3间"等将来遗赠给我。第二年秋天,鲁玉念及养育之情,在养母生活困难之际。
出处 《东北史地》 2002年第6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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