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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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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我国将在加入后1年内,在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02年12月1日起,在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设立的外资金融机卡句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银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5期48-48,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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