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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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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2001年11月19日财库[2001]63号文)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减少随意性,克服人为因素影响,特作如下说明:一、《补充规定》仅适用于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不比照执行。二、中央财政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仅限于《补充规定》中列示的五种情况,除此之外。
出处 《预算管理与会计》 2002年第4期32-32,共1页 Budget Management &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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